贯彻落实公共人事服务工作有关的政策规定;负责公共人事服务工作领域和服务范围的拓展;负责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审报,办理代理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相关手续和聘干手续;负责办理代理单位和人员的社会保险工作;办理代理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相关手续和聘干手续;....
 
 
人事档案管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二、受理范围:已与市人才市场公共服务部签定《人事代理协议书》或《人事代理单位存档手册》者均可办理相关业务。

三、办理程序:

1、档案收集整理:要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送交人才中心档案处归档。

2、档案借阅:需借用档案材料者,持人才市场公共服务部出具的《借阅通知单》,到档案处填写《借阅登记薄》。档案借出时间不超过二周,逾期使用者,应办理续借手续。在借阅到期后,务必按时密封归还借用材料,务必确保材料完整归还、无涂改、无缺损。

3、档案转递:需办理人事档案转出者应持人事代理处开具的《转出通知单》,经档案室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经办人填写《转出登记薄》。

4、出具证明材料:可出具的证明材料有:人事档案代管证明、各类政审证明、出生公证证明、无业证明。办理证明材料者需带材料:《人事代理协议书》或《人事代理单位存档手册》;档案内出证所需材料齐全者均可办理。

5、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有派遣证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派遣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来档案处领取或从中国青岛人才网(www.zgqdrc.com)下载《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填写相应的内容,加盖派遣单位公章,符合规定者即可办理审批。

四、办理时限及其他事项: 符合政策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五、承办部门及联系方式:

承办部门:青岛市人事局人才中心档案处

电话:0532—85026575

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2号丰合广场C区二楼208B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