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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二、主要对象及条件:各类经济组织及本市常住户口的个人
三、应提供的材料及程序:
1、单位办理人事代理
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单位最新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发票,经审核后签定人事代理协议。
档案转出:持《人事代理单位存档手册》,离职人员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原件一份,接收单位出具《调档函》(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出具)。
2、个人办理人事代理
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后签订个人人事代理协议。
档案转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保管人事档案合同书》原件,接收单位出具《调档函》(有档案保管权限的单位出具)。
四、工作时限:现场即时办理
五、承办部门、承办人、联系方式
承办部门:市人才市场公共服务部
承办人:官迎春、周
侠、马立风
联系电话:85027126
传真:85028087
办公地址:青岛市海尔路178号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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