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
1、具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金20万元人民币;
2、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执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从事第4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取得青岛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同意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2、具有开展人才信息网络服务的设备、环境和条件;
3、具有专职从事计算机信息网络服务工程技术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从事第5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从事培训或培训管理经验的专职工作人员和适应本市需求的培训项目;
2、具有与开展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基本设施。
(四)申请从事第6项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1、具有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
2、具有人才测评软件和相适应的设备条件。
(五)申请从事第7项业务的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六)人才中介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须具有与其举办的人才交流会规模相适应的经费、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并应当制定人才交流会组织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核查参会单位的资格。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人才交流会十五日前向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举办全市性的人才交流会,向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对人才交流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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